租房子靠谱可以不要中介费的几款软件:
1、房飞布; 房飞布app,是一款房屋自主交易平台,房东自己免费发布房源,租客可以直接联系房东,租房免中介费,安全透明;作为一款便民的房屋交易平台,上面有中介服务,全国各地服务范围广,信息广,服务好,最重要的是省钱;
2、58同城是分类信息平台,58的优点是房源很多,但缺点是平台缺乏管理,中介和虚假信息也很多,基本上占到了80%以上。特别是假房源多,筛选起来比较费神费时间,甚至58的个人房源里面也会存在一部分虚假信息。
3、百姓网; 访问的人数算这些网站里面较多的,所以有很多人在这边发布信息。造成现在这网站上面的租房信息几乎都是中介的。
租房子不要中介费的几款靠谱的软件:
一、豆瓣租房; 豆瓣租房是社区群组式租房,房源类型比较混杂,有房东直租、中介挂房、二房东出租、个人转租等等,但个人转租的比较多。 优点:信息多,相对真实;缺点:信息比较杂,不够专业,不是专门的租房平台;
二、咸鱼租房; 咸鱼作为有名的二手交易平台,可能没有豆瓣那么有逼格,但上面挂的东西真的很便宜也很好用,就连租房子也是。 优点:操作简单方便;缺点:不是专业的租房平台,信息比较杂;
三、房飞布app; 一款专业的房屋自主交易平台,租房,出租,买房,出售等都有,信息多,业主可以直接在上面发布房源信息,也可以在上面发布简单的委托,委托中介帮忙成交; 优点:可选择性强,成交速度快,专业;缺点:信息单一。
二手房买卖中介和业主都应该承担的义务有:
一、居间方的权利义务:
(1)居间方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方的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①、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委托方利益受损时,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②、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2)居间方的义务:
①、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②、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二、委托人的义务:
在居间合同中,买卖双方作为委托方,其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委托人在签署居间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签署居间合同过程中,委托方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有:
(1)、居间人往往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上当。虚假的房源信息等等,而事实上中介机构发布的只是一种广告,并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约,只是一种要约的邀请。看到了广告的公众找到广告的发布者并与之商谈才能提出要约,直至承诺。因此受欺诈方与中介方在刊登广告的条款或文字表达方面发生关于违约责任的争论时,受欺诈方往往很难取胜。
(2)、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获得委托人的预付款、定金及服务费。
居间合同欺诈多以无偿获得或不平等获得委托方的中介费为目的,所以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虚假的,否则也就不构成合同欺诈。居间人惯用的手段就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设置陷阱,使受欺诈方甘心上当付出预付款及中介费。一旦第三人不履约或逃之夭夭,居间人也不会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诈人要找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3)、居间人故意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促成委托方与第三人签约以获取中介服务费。
这种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居间人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与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告诉委托方,致使委托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后不得不终止,而委托方则因要求返还中介费没有合法依据而不得不承受损失中介费的后果。
(4)、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使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不但赚取了中介费,而且使委托人有苦说不出。多次进行这样的欺诈行为不但获得可观的中介费,而且完成了第三人的加工任务。这种欺诈往往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就已经设下陷阱,多数表现为加工承揽合同。例如,居间人串通第三人虚报加工任务而中介费根据合同标的额的百分比提取,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高额加工承揽合同,按百分比给居间人提取了中介费,但在实际履行中第三人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当委托人找居间人时居间人以合同的解除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退还中介费。此时委托人往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的串通,只能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