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最后一份为准
在原《继承法》中,规定经公证了的遗嘱的效力是大于其他遗嘱的,所以在之前,如果有很多份遗嘱的,最终将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立遗嘱都不会想到要去公证,而且对于身体不方便的老人来说,公证起来就更加吃力了,且公证还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所以新规中就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这一表述,同时规定,当有多份遗嘱时,以最后一份合法遗嘱为准。这里说到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所立的遗嘱不存在欺骗、胁迫、伪造等情况,这也是为了保护立遗嘱的人和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同时还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方式,但不管是采用哪种方式立的遗嘱,都需要留有“日期”的痕迹。
2、继承人范围扩大
在原《继承法》中,顺位继承有第一、第二顺位继承的先后之分,但是这样也不能涵盖所有特殊情况,所以新规就对继承人的范围进行了调整。《民法典》中引入了“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当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在世了的话,那么其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同样拥有继承权,这样也意味着那些远房亲戚也在继承人之列了。
而至于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新规中也明确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如果对于子女来说,就按照平均分割的方式来继承遗产。不过,新规中也提到,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多分一些财产;而对于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则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样那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心里也就更平衡一点了。
3、房产继承过户的税费
根据相关规定,法定继承的房产过户是不用缴纳个税的,也就是如果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了房子的,则不用缴纳个税,而只需缴纳核定价格2%左右的公证费和0.05%的印花税等小费用。但如果是非法定继承(即非近亲属继承)的房产过户则需要按房产总值的20%缴纳个税。
1、扩大继承人的范围
房产继承的顺序分为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在第二顺位中新增了“兄弟姐妹的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就是我们常说的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等。当第一和第二顺位继承人都无法继承时,代位继承人才可以依法继承房产。
不仅如此,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意味着,承担老人养老和后事的机构和个人可以获得遗产赠与权利,这里自然包括房产这样的大宗资产。
2、立嘱方式发生调整
民法典新增了打印和录音录像两种遗嘱形式,但需要具备相应要件,前者需要两个或以上见证人、每页要签名和日期,后者需要在声音和图像中记录两个或以上见证人的姓名、肖像和日期。相较于从前的手写、公证处立遗嘱而言,更便捷,也可以防止老年人被“胁迫”立遗嘱的情况出现。
3、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权
遗嘱只有经过公证后才会生效,此前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有多份遗嘱时,以最后时间为准。
4、合法继承人平摊财产
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没来得及立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民法典新规定明确提出,合法继承人应平摊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家庭纠纷。
房产继承流程:
1、房屋评估:继承人需要通过评估公司对所继承的房屋进行市值评估。房产评估依据主要是房屋地段、坐向、楼层、楼龄等,评估公司会按照以上评估依据进行专业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继承人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如有遗嘱需要出示并提交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原件)。如果有继承人愿意放弃继承权,其他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继承人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办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为产权登记做准备)。
4、继承登记:继承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递交房屋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资料,之后有办理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其他情况:经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房产继承,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房产继承所需资料:
1、房屋相关权利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①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②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③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④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遗产继承公证需要的手续是:
一、房屋继承办理公证的必要性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转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继承同时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出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二、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提交的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会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法定继承人应提交资料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四、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遗嘱继承人应提交的资料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书;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房屋继承公证办理程序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七、首先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办理房屋产权继承公证期限。
八、办理房屋产权继承公证,只要所有相关人员都能到场签字,并将资料准备齐全,最快当天就可以出公证书。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又特别提示:“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登记。”
九、若经登记机关审核,继承房屋的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公告又无异议,登记机关则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于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收回原房屋产权证。
石家庄房产继承公证费包含:
20万元及以下的,按不超过1.2%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不超过1%收取;
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不超过0.8%收取;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0.5%收取;
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0.1%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