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出租房需要的手续是: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也就是说,房子出租后,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要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如果当事人有事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办理买卖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有:
买方需要准备身份证、户口本、结(离)婚证,其中已婚人士户口本和结(离)婚证是为了税务部门减税需要。
需要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建设大厦都能办理)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存量房买卖合同;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